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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7-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昌平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新校区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符合《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应按照《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
    第四条  拟定招标采购项目
    根据项目招标采购计划,结合新校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建设办)拟定招标采购项目。
    建设办应根据项目性质准备立项批复、施工图纸、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招标采购基础材料,并向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下达《北京化工大学新校区建设招标采购项目任务书》。
    建设办向招标办下达任务书和提交招标采购基础材料的时间,一般应在招标采购条件具备后,设计和勘察在市场开标前至少50天、施工和监理在市场开标前至少70天、其他委托或校内招标开标前至少40天、自主采购确定供应商前至少10天。
    第五条  拟定招标采购方案
    根据建设办下达的任务书和提交的招标采购基础材料,招标办拟定招标采购方案。拟定的招标采购方案应包括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组织形式、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公告发布方案或邀请方案、招标范围、专家组成及评审办法、招标采购结果确定方式和招标采购应急预案等。
    (一)招标采购方式:(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上级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方式组织具体招标工作。(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学校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3)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均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采购。
    (二)招标采购组织形式:(1)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或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学校规定需要招标的且属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入围的新校区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关招标事宜。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考虑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经验及服务质量、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量之间的平衡等因素。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具体情况,拟定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支付。(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但学校规定需要招标的且属于规模不大、技术不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根据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相关招标工作。(3)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均不需要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根据规定程序自主采购。
    (三)资格要求及审查方式: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综合实力等提出要求,拟定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
    (四)公告发布方案或邀请方案:(1)如果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在be365备用网址(以下简称指挥部)主页及相关媒体(如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等)发布招标公告或竞争性谈判公告。(2)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方式,应搜集信息对拟定的三家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综合实力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对拟邀请的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公司所在地或已完、在施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从而确定拟邀请的投标人或供应商。
    (五)招标范围: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是否划分标段及标段划分方案。
    (六)专家组成及评审办法:(1)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和竞争性谈判小组由受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根据规定拟定专家组成方式和校内专家人选。(2)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一般采用最低价格法。对于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住建部及北京市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等政府财政部门拨款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的评分办法执行。
    (七)招标采购结果确定方式: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或指挥部办公会确定自主采购结果。
    (八)招标采购应急预案:应包括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监督部门要求暂停招标采购、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推迟招标采购进程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招标采购项目立项
    招标采购方案由招标办报指挥部办公会审批立项,立项后由招标办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校内招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发布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办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招标方案在相关媒体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且不同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方案确定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发布期间,公告载明的联系人通讯方式应保证畅通。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办应根据审批通过的招标方案向相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事项与上款相同。
    第八条  进行资格预审
    根据审批通过的招标方案,招标办对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组织资格预审,着重审查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有无不良记录、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等。
    招标办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写完后应当在指挥部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至定稿;随后报送新校区建设监督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审计办)审查,并根据监督审计办意见完善至最终定稿;最终定稿的资格预审文件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招标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费用标准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且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该项修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时间不足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办应至少在资格预审评审会前一天通知监督审计办和新校区建设招投标民主参与监督小组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会。
    资格预审由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校内专家5人,分别由招标办、建设办、审计室、财务处、基建处或国资处相关人员组成;校外专家2人,在资格预审评审会前一日由监督审计办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资格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并形成正式书面报告,由各评委签字确认。资格预审结束后,及时向合格投标候选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允许其购买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有投标资格。
    至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止报名人少于三个的,或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申请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仍少于三个或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由指挥部提出意见经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自主采购。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
    (一)内容要求:
    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基本情况;②招标范围;③投标人资质要求;④工期要求;⑤质量要求;⑥投标报价要求;⑦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⑧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⑨评标办法;⑩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等。其中,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由建设办负责编写,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办负责组织入围的造价咨询
机构编写。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根据招标方案确定的招标范围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该项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时间不足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审批程序:
    招标办编写完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指挥部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至定稿。
    招标文件定稿后,报送监督审计办审查,并根据监督审计办意见完善至最终定稿。
    最终定稿的招标文件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第十条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办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收缴投标保证金。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发售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候选人;若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应发售给符合条件的所有投标候选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发售给获得投标邀请的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费用标准发售招标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一条  踏勘现场和集中答疑
    根据实际需要,招标办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招标办负责介绍项目总体情况,建设办负责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以及负责技术答疑,监督审计办参加。
    第十二条  接收投标文件
    招标办负责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文件,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在开标前应妥为保管,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
    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办不予接受。
    第十三条  开标
    开标会议由招标办负责主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从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最短应不少于20日。
    招标办应至少在开标前一天通知监督审计办和新校区建设招投标民主参与监督小组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由招标办指定人员主持。
    开标时,由监督人员、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一般招标文件应附唱标单,以方便唱标时使用)。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要求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校内专家5人,分别由招标办、建设办、审计室、财务处、基建处或国资处相关人员组成;校外专家2人,在开标前一日由监督审计办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若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必须回避。
    评标应由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委员会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包括资格后审),不得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评审方式。如有必要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书面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专家声明,并在签到表上签字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招标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一般不超过三个,并标明排序。评标专家应在评标报告及其他相关评审文件上逐一签字确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定废标后虽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有一个及以上投标文件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的,也可以推荐中标候选人。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得到招标办发放的评标专家劳务费。除此之外,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任何额外费用。
    一般情况下,监督审计办和新校区建设招投标民主参与监督小组代表全程参加评标过程。
    第十五条  定标
    指挥部办公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指挥部办公会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于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应当在指挥部办公会确定中标人后负责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办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如果投标人向监督审计办提出投诉的,由监督审计办负责处理,但招标办应配合监督审计办的工作。
    第十六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应由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办同时应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报监督审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书,就合同条款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并拟订合同。
    招标办负责起草、修改合同,需要时可组织指挥部相关部门讨论合同条款。起草完合同后,应当在指挥部内部组织相关部门会签,并根据会签意见修改至定稿。合同定稿后,报送监督审计办审查,并根据监督审计办意见完善至最终定稿。最终定稿的合同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合同内容确定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合同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履行以上相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归档资料
    招标办负责对招标各环节做好记录。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书、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文本等所有记录及文件正本由招标办按项目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
    每季度初,招标办向建设办综合部移交上一季度已经完成的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料,相关交接人员做好交接记录。建设办综合部负责汇总项目全部资料后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四章  委托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立项后,招标办将招标项目立项情况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将相关招标基础材料移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时间要求等制定详细的招标工作时间计划。
    第二十条  招标办负责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应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招标代理费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办应认真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正式发布或发出前应履行学校内部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委托招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参照校内招标工作程序要求组织招标工作,招标办应积极参与、配合,并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
    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时,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均由7人组成,招标人代表2人,由指挥部办公会根据情况委派;校外专家5人,在开标前一日由监督审计办从相关专家库中负责随机抽取,或者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随机抽取。
    第二十四条  委托招标完成后,招标办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协助,具体工作程序参照校内招标时签订合同环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每季度初,招标办应要求各招标代理机构移交上一季度已经完成的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料,相关交接人员做好交接记录。随后由招标办按程序向建设办综合部负责移交。
第五章  自主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负责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经指挥部内部相关部门会签和监督审计办审查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二)招标办负责进行市场调查分析,重点掌握潜在竞价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综合实力等。
    (三)招标办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并向三家及以上经营同类业务、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发送竞价邀请函。
    (四)根据需要招标办负责组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办、建设办、审计室、财务处、基建处或国资处相关人员组成的5人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
    (五)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各竞价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派代表参加竞争性谈判工作,谈判过程中允许各竞价人二次报价。
    (六)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相同时,一般选择价格最低者
为中选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由竞争性谈判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指挥部办公会审核批准。
    (七)招标办负责与中选单位进行商谈并拟订合同,经指挥部内部相关部门会签和监督审计办审查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根据技术和商务要求,负责编制询价文件。
    (二)招标办负责进行市场调查分析,确定询价对象。
    (三)招标办工作人员直接向三家及以上经营同类业务、达到相应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四)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的传真机进行传真报价,各供应商只允许一次报价。
    (五)招标办经比较分析后初步确定中选单位,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相同时,一般选择价格最低者为中选单位。询价结果报指挥部办公会审核批准。
    (六)招标办负责与中选单位进行商谈并拟订合同,经指挥部内部各部门会签和监督审计办审查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负责进行市场调查分析,重点掌握唯一来源供应商的资质、业绩、信誉、综合实力等。
    (二)招标办负责向指挥部办公会汇报,由指挥部办公会审批确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三)招标办负责与供应商进行商判并拟订合同,监督审计办全程参加。合同经指挥部内部相关部门会签和监督审计办审查后,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之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新校区建设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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